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Cyber Security Association of China,CSAC)于2016年3月25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是由中国国内从事网络空间安全相关产业、教育、科研、应用的机构、企业及个人共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建设,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国家战略服务,促进中国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发展。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是中国首个网络安全领域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设有3个工作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388家,个人会员262人;理事184人,常务理事56人,囊括了国内主要互联网企业和网络安全企业、权威科研机构及网络安全领域的权威专家。协会现任理事长为王秀军;副理事长为(按姓氏笔画排序)马化腾、马民虎、马杰、刘东、齐向东、李建华、肖新光、吴曼青、周鸿祎、郑志彬、孟丹、钱磊、黄澄清;协会秘书长为李欲晓;协会副秘书长为张健(兼任协会新闻发言人)、赵宏志。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协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发动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组织专家力量,支撑网络安全相关法案起草,推进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秉承服务宗旨,及时了解会员需求,积极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着力促进网络安全行业自律,积极引导网络环境下各类企业履行网络安全责任,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开展网络空间安全人才发掘和培养教育工作,切实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协会“二轨”作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
近年来,协会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全员和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开展全民网络安全意识的宣传;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网安中国行”“网安校园行”“网络安全社会评议”等活动,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取得良好效果;深入开展网络安全行业的调研,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的发展建言建议;创立网络安全态势行业会商机制,有效提升行业态势感知能力;组织“杰出工程师奖”评审及推荐工作,不断扩大网络安全行业和人才影响力;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技术骨干培训工作;通过指导国内重要网安赛事、主办人才培养论坛等方式,鼓励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对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的有益探索。协会依托广泛的学术基础深入研究网络空间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起草《2016年世界互联网发展乌镇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起草《乌镇展望》《乌镇展望2018》,组织完成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高级别专家咨询委员会换届工作,参与G20《数字经济合作与发展倡议》起草,参与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有关活动,为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提供了重要支撑,受到各方肯定和赞誉。2019年协会在世界互联网大会组委会的指导支持下,与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等单位共同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承办专项论坛,并在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上组织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为重点的网络安全展区,提升网络安全行业发展的信心与影响力。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愿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领导下,与全国网络社会组织、网络安全从业者及广大网民一道,学习、宣传、贯彻《网络安全法》,共同维护我国网络空间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在尊重主权和安全的基础上,与全球各界有识之士、研究机构、企业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一道,推动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建立,共同构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在2016至2019年间接受民政部年度检查结果均为合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yber Security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CS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内从事网络空间安全相关产业、教育、科研、应用的机构、企业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建设,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国家战略服务,促进中国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网络空间安全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向会员及社会宣传国家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意愿及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战略、立法、公共政策研究,把握网络安全态势,共同促进网络社会治理、信任体系、舆论生态建设,提升社会公众的网络安全素养,培养、选拔优秀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与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安全能力建设;
(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全球网络安全公约、网络空间安全政策和标准制订等国际事务,加强同国内外有关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设公平、公正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构建维护中国网络空间安全的良好周边环境及国际环境;
(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网络安全标准与规范,开展网络安全领域相关审查、检查、认证、测评、职业资格审核、行业奖励评选等工作;
(五)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相关的研讨、交流等活动,促进相关领域的合作,支持网络安全科技产品的研制、开发、评审及推广,提升我国网络安全保障、防范与自愈能力;
(六)参与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公共政策的制定,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行业竞争秩序,调解会员纠纷,维护行业利益,构筑网络空间安全领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制订并实施网络安全自律规范和公约,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
(八)开展法律、法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举办多层次的培训、讲习、进修和竞赛,普及网络安全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全社会的网络安全管理和防范能力;
(九)开展网络安全意识宣传和培训,引导网民安全上网,提升网民对网络安全风险的防范及应对能力;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会刊、学术刊物,开设网站,组织汇编有关资料;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与网络空间安全技术、产品、服务等相关的展览展示活动;
(十二)组织开展网络空间安全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收集、汇总、分析、发布行业基本数据,并为行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协会的相关规章制度、自律规范和公约;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与网络空间安全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在网络安全技术、管理、公共政策、法律、研究等领域有较大知名度的个人,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获得加入本协会资格。
(二)个人会员:由本协会或授权机构发出邀请后,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获得加入协会资格。自愿主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向本协会或授权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获得加入协会资格。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和程序,由本协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1 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 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本协会中、近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